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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名买房帮其贷款22万 对方无力还贷谁来担责?

  2017-08-22 11:14

[摘要] 2015年,家住本市的王先生因结婚需要买房,但由于自身资信不良,无法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故找到好友李先生“借名”买房。

案情:

朋友借名买房,帮忙却成被告

中国江苏网8月21日讯2015年,家住本市的王先生因结婚需要买房,但由于自身资信不良,无法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故找到好友李先生“借名”买房。李先生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先以自己的名义与某小区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后,又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了贷款22万余元,贷款期限10年。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一再嘱托王先生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但2016年12月至今,王先生连续7个月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近日,银行为维护信贷资产安全,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归还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

朋友借名买房帮其贷款22万 对方无力还贷谁来担责?

庭审:

到底谁应是被告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产生分歧,李先生认为实际购房人是王先生,房子由王先生一直居住,贷款也是王先生偿还,故银行应该起诉王先生,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起诉,而银行认为房产证上是李先生的名字,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也是李先生,理应由李先生承担归还贷款的责任。

法官认为,应由名义购房人李先生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从合同的效力来看,当事人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虽然李先生不是真正的购房人,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银行订立借款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从债权的相对性来看,合同关系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而债权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债权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即使因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虽涉案房屋实际购买人为王先生,偿还贷款的也是王先生,但银行与李先生签订借款合同时并不知情,合同只在李先生和银行间发生约束力,银行无权直接要求王先生归还借款,故只能由合同当事人李先生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在李先生向银行承担责任后可以另案向王先生主张。

目前,此案尚未作出判决。

说法:

借名买房须谨慎

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海洋:该类案情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究其原因还是个别公民不懂法所致。在本案中,银行起诉李先生是有理有据的,其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李先生与银行签订了10年期限的借款合同,就此双方存在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二、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就此双方存在了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现未按期还贷被诉至法院,即将面临承担贷款本息等法律后果。当然,李先生是基于友人之托而为,但其间的委托之由不可成为驳回银行之诉的合法之据。为此,李先生应及时与友人解决所购房屋的产权问题,同时积极与银行和解诉讼事宜,尽快恢复购房实际情况,此为解决问题方案。

法律虽未明文禁止借名买房,但无论是对借名人还是被借名人,其背后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比如在贷款买房的情形下,如果借名人不按时偿还贷款,将直接影响被借名人的信用记录;因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可能会引起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如果被借名人失信,房屋可能因诉讼被查封、执行等,因此,借名须谨慎。

整理史卫平

朋友借名买房帮其贷款22万 对方无力还贷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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